《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或将迎来第5次修改

时间:2023-05-29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席茜)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背景 | 已进行4次修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于1984年9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于1989年、1993年、2000年、2011年进行了4次修改。《任免办法》的制定实施和修改完善,对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推进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面临新形势、新变化,需要对我省《任免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一是适应上位法变化的需要,二是整合我省人事任免有关规定的需要,三是总结提升我省工作实践经验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主任周斌表示,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做法,有必要将这些工作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升,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按程序行使人事任免权。

  过程 | 深入调研 数易其稿

  “选任联工委高度重视我省《任免办法》修改工作,积极推动该立法项目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22年上半年启动《任免办法》修改工作,深入调研,数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稿。”周斌表示。

  在起草过程中,选任联工委做了大量工作,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对比研究山东、湖南、广东、浙江、福建、上海等兄弟省份的人事任免地方性法规,借鉴吸收先进立法成果,在修改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全面总结近年来我省任免工作的成熟做法,明确修改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今年3月,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逐条梳理研究后,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下旬,再次征求意见。5月5日,选任联工委召开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对《任免办法》修改稿再次逐条研究,形成了《决定(草案)》。5月22日,选任联工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改 | 主要涉及总则、任免范围、任免程序等

  关于总则,增加立法依据。在第一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作为立法依据。

  关于任免范围,明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由通过改为任免,明确了人选提名范围。此外,增加批准罢免检察院检察长的有关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批准罢免设区的市、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规定。

  关于任免程序,规范提请任免材料,增加调查和撤回的规定,细化表决方式和程序,增加宪法宣誓条款和被任命人员受处分情况的规定。

  其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三十七条,明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有重大异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缓提请表决。所提问题交有关机关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为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将第三十七条有关内容修改后独立成为第四十四条,即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为加强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即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受撤职、开除处分的,提请单位须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提请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