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时间:2023-05-31  来源:微信公众号“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022年12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0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23年4月1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断健全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金融工作情况、“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中期情况、区域协调发展、粮食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种子法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等开展监督,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的主要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政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货币政策执行、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体系改革和对外开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侧重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包括主要指标的进展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区域协调发展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情况,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思路和举措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结合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保障的基本情况,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情况,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情况,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情况,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情况,建设现代粮食流通体系、提升粮食储备应急管理能力情况,推动构建粮食产业体系情况,加强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及责任考核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情况,落实质量强国战略、促进特种设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推动特种设备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情况,加强应用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情况,科技创新各项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加强科技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优化科技创新氛围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八)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加强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建设情况,建立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完善育种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情况,健全完善品种审定标准体系、强化新品种保护情况,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情况,落实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责任情况,完善配套法规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九)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推动脱贫地区乡村产业发展、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情况,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脱贫群众自我发展能力情况,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持续发展、提升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情况,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十)围绕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民族地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情况,推动民族地区融入新发展格局情况,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提升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情况,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情况,完善沿边开发开放政策体系、推动新时代安边固边兴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民族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新时代侨务工作、反家庭暴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卫生工作、安全生产法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开展监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侨务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国内外侨情的新变化及发展趋势,近年来侨务工作整体情况,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涉侨部门在助侨护侨方面的政策措施,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华侨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和援助情况,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特别是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考试形式和内容、招生录取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精神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落实和保障情况,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情况,精神病人犯罪综合防治体系的建设情况,疫情防控对重点人群心理健康的影响情况及应对举措,心理咨询服务的规范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机制和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调查工作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保障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围绕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情况,总结试点经验,分析研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由试点到普及的政策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8月底前完成。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推动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湿地保护法实施、可再生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等开展监督,依法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2022年我国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包括空气、水、海洋、土壤、声环境状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系统状况、环境风险等),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十四五”环境保护规划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学习宣传情况,配套法规、标准制定情况,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落实情况,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修复情况,湿地规划、调查评价和重要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预警情况,湿地保护执法司法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定职责落实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围绕推进可再生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的重点是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可再生能源外送通道建设情况,分布式智能电网、储能规模化发展情况,可再生能源消纳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建设可再生能源供给消纳体系面临的制约因素和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加强对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围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监察机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等开展监督,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推进“长江大保护”工作情况,开展打击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工作情况,健全完善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相关执法制度情况,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联合执法及加强行刑衔接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人民法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围绕污染防治、减排降碳、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资源保护利用、绿色发展等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深化改革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情况,完善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情况,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总体情况,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创新履职的主要做法及成效,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制度机制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结合以上三项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拟请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围绕监察机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的重点是监察机关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情况,围绕党中央关于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情况,整治乡村振兴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情况,整治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情况,整合基层监督力量、健全基层监督组织体系情况,健全基层监督网络、促进完善基层治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继续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不断完善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健全完善全国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机制,发挥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基层联系点作用,持续推进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和使用工作。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2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2年中央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以上两项报告请国务院按照预算法、监督法规定和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改革举措要求,重点报告支出预算和政策的执行及其效果、预算绩效评价、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情况,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审计建议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执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批准2023年预算决议的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情况,2023年1-7月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重点支出预算与政策执行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结合审议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总量规模、结构分布(包括境外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评价体系情况,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发挥积极股东作用等情况,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治理机制、改进国有金融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等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22年中央决算的决议、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央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2018年以来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设、制度完善、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2020年至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情况,运用预算一体化系统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达、使用和监管情况,转移支付政策和资金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作用发挥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财政文化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财政文化资金投入和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文化经济政策实施情况,明确政府支出责任、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支出标准化建设、完善转移支付方式、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情况等,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围绕部分政府性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旅游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征收标准、分类管理、收入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评估调整等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九)围绕健全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县级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构成、发展变化情况,财政增收的主要渠道以及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建设、健全税收征管、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情况,财政支出的规模、结构、发展变化情况,“三保”等重点支出项目的落实保障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及其相关体制机制建设情况,财力保障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县级地方政府保障基本财力的其他渠道包括政府债券等市场化融资情况等,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组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制度刚性,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形式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做好公民、组织等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工作,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推进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

  组织实施好2023年度的监督工作,一是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人大监督工作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改进工作的合力。二是要强化监督力度和实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发挥好人大监督作用,多措并举、持续发力,紧盯突出问题,强化跟踪监督,提高工作实效。三是要严格依法监督。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落实法律责任。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程序和方法。四是要扎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监督工作各领域各环节都要坚持人民至上,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倾听民声、体现民意、汇集民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工作计划的各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23年度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任务。

  附件: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听取和审议监督方面的报告时间安排表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