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或将进行首次修订

时间:2023-09-25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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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席茜)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据悉,该法规是省人大自身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共十章七十六条,包括总则,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公布,附则等内容。

  修订背景和重要意义:

  现行《规则》已实施近三十年

  修订有利于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为何要修订?据了解,现行有效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于1994年,距今已有近三十年的时间。

  “多年以来,省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依法履职过程中积极探索,形成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哲说,认真总结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将其上升成为法律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法治保障。

  “因此,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中央人大、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套国家法律最新修订情况,全面担负国家法律赋予省级人大的各项职责,进一步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修订《规则》是十分必要的。”李哲说。

  主要内容及亮点:

  省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近年来,省人大在会议组织方面有很多新实践,体现了会议制度的与时俱进,有必要进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规范。”李哲表示。

  《规则 (修订草案)》明确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省人代会。第六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规则 (修订草案)》明确了大会召开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九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代会举行前,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并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同时,第十条明确,省人大常委会要在省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有关单位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和 “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法规草案的意见。

  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每届省人代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结合历年来省人代会的实践经验,《规则 (修订草案)》对预备会议、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

  首先,第十二条规定了预备会议的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同时,还明确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其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主席团的产生及职能,规定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等事项。

  最后,第十七条对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

  省政协委员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全体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开会议事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履职的基本方式之一,议事规则正是开好会、议好事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修订《规则》对省人代会的与会人员进行了科学划分并作了系统规定。

  一是对法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一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二是对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不同类别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取列举方式明确了大会的列席人员范围,同时在第三款规定省政协委员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全体会议。值得注意都是,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省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代会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规则(修订草案)》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进行了系统规定。

  明确了可以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第二十九条规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进一步规范了议案的审议程序。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对列入会议议程议案的审议程序作了系统规定,并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

  就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作了衔接性规定。考虑到法规案的特殊性,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依法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罢免、辞职是省人代会关于组织人事方面的重要职权。《规则(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对相关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通过程序以及相关人员的辞职、罢免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化了选举和表决方式。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依法设秘密写票处。

  增加了宪法宣誓的相关内容。第五十四条明确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

  关于发言和表决,《规则(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九条规定,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七十一条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此外,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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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