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出台:依法推动学位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时间:2024-05-27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4年第9期

  学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旨在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的法律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有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将被撤销学位证书,加大对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法律的诸多亮点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媒体评价认为,学位法是新时代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这部法律的出台充分彰显法治的力量与温度,对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

  党中央高度重视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2023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作为重中之重,不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建立我国学位制度,开启教育法治建设进程,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4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面貌都发生了历史性巨变。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26万亿元,增长5.2%。教育强国建设深入推进,其中高等教育毛入学率60.2%,进入普及化发展阶段。高等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经难以适应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在这一背景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在总结学位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很有必要。学位法(修改学位条例)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学位法草案。2023年7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学位法草案的议案。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4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学位法规定,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这是学位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落实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要求的根本保证。同时规定学位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原则。

  郝平、鲜铁可等多位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杨小天、林桓等多位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都不约而同表达这样的共识:学位法把党中央关于学位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学位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需要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法律的制定非常必要,正当其时!

  完善学位工作体制 明确学位管理主体职责

  学位法的制定既是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学位管理相关现实问题的回应,体现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为学位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对推动我国学位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法有哪些突出亮点和主要内容?对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有哪些规定?为保障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作了哪些规定?在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和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针对社会关注、关心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作了详细介绍。

  学位法概括起来有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明确三级学位工作体制;二是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三是构建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四是完善学位授予程序;五是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六是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学位法有四个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二是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三是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加强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四是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

  学位法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工作体制。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作出规定。

  学位法明确学位管理主体职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学位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学位法明确行政管理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在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审议学位授予点增撤事项、作出学位授予决议等职责。

  规范学位授予工作 完善学位授予程序

  在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方面,学位法明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规定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把实践中简政放权的成果法定化,对自主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作出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

  学位法规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分别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学位法规定,国家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强化国家在学位授予点布局以及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统筹作用。

  学位法明确构建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一方面,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不同的要求,明确并细化了授予条件。学位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另一方面,根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专业学位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是此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同时,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学位类型时专门写了“等类型”,这为实践中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

  学位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保存有关档案资料;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保障博士硕士学位质量 各方同向发力

  “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落实好各自责任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梁鹰表示。

  学位法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即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最后,博士研究生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强化学位质量保障 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在强化学位质量保障方面,学位法专章对“学位质量保障”作出规定,加强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对博士学位质量保障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生导师、博士生的责任。规定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法律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梁鹰说。

  学位法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比如,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再如,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

  学位法还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以法律实施成效推动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贯彻落实学位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在谈到实施好学位法需开展哪些工作时,梁鹰表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及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要扎实做好法律宣传,让法律实施各相关方面、有关人员都了解、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对现行做法中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抓紧改进,学位法施行后严格依法做好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使法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比如,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学位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通过印发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位法的通知、组织修订相关政策文件、发布学位法名词释义、组织开展学位法贯彻实施相关培训等方式,持续推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学位法正式施行后,各地各学位授予单位将严格按照学位法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学位相关工作。在全社会的合力推动下,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将有力推动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发展,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链接: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学位法立法全过程

  人民群众对学位法立法殷切期盼,人大代表持续多年鼓与呼推动制定学位法。

  走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征询立法建议;召开座谈会,充分吸纳各方意见……这些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应民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让法律满载民意民智的生动缩影。

  在开展学位法立法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并运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坚持问题导向,广泛、深入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把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之上,有效助力高质量做好学位法立法工作。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学位授予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天津、湖北、湖南等地调研,在十几所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座谈、访谈,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教师、学生、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就草案有关重点问题在北京、长沙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多次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通过后的学位法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收采纳,凝聚立法共识,是立法工作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鲜活例证,法律的实施将有力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王萍)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