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里的河南人大②丨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4-07-26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开栏的话: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70年春华秋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结出累累硕果,焕发蓬勃生机。省人大融媒体中心开设“时间里的河南人大”专栏,追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河南的发展历程,见证履职初心,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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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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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