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城市“血脉”畅通有保障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迎来一审
时间:2024-07-31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 (记者 宋向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极端天气频发,城镇内涝等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居民生活质量,还对城市基础设施构成威胁。7月31日,《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旨在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立法背景与意义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的关键环节,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城市的整体运行效率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近年来,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然而,河南在这一领域仍存在排涝设施建设不科学、排水监管不规范、再生水利用率低、污泥资源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因此,制定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条例(草案)》的审议,旨在通过立法手段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补齐短板弱项,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从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这一举措不仅是对国家层面法规的细化落实,也是河南省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
亮点一:推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海绵城市、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亮点二:推动住宅阳台排水进污水管
“调研中发现,我省大多居民小区将洗衣机放置在阳台,而阳台的排水管道又直接接入雨水管网,容易造成水体污染。为此,我委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了相关要求,以解决这一问题。”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十三条相关内容显示,新建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
亮点三:推动建立预警、会商、联调联排等机制
在内涝防治方面,《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警、会商、管网河湖联调联排等工作机制,编制城镇排水防涝应急预案,配备排水设备与抢险物资,组建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亮点四:推动污水处理由“按量付费”向“按效付费”转变
在实地调研中,有建议认为,为落实国家减污降碳要求、提高污水处理质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推动污水处理由“按量付费”向“按效付费”转变。《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采纳该建议并在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补充相关内容。
亮点五:推动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
《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内容显示,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污水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再生水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
同时,鼓励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的前提下,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可以在土地改良、园林绿化、建筑材料、新能源利用等方面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逐步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的进一步审议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再生水利用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率。
编辑: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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