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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3-11
评议人: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镇法庭庭长朱正栩代表
“完善检调对接、刑事和解机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法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罚,促进矫正犯罪、修复社会关系。”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从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是轻微的刑事案件,比如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等。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比较强烈,为达成和解奠定了基础。在农村,多见的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这些案件的表面看起来是打架伤害,但其深层次原因是多年累积的矛盾爆发所致,要实现这些案件的和解,就必须化解双方当事人内心深处的矛盾,化干戈为玉帛。也只有这样,才能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锁”,才能握手言和。如果单谈怎么赔偿,是很难和解的,因为内心的根本矛盾没有化解。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刑事和解的社会效果很好,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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